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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 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示范活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关于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的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司法部制定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培育工作重大意义
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普法工作,强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习 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落实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新发展时期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机制、畅通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的创新方式,是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增强乡村依法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面向农民、深入农村,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扎实推进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
二、准确把握培育工作目标任务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自2021年起组织实施。到2025年,力争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覆盖到全国每个行政村。到203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数量和效果都符合当地法治工作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因地制宜地为农民搭建学法用法平台,发挥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学法用法;推动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跟踪评估、提级增效,使农村学法用法培育工作有成果、可推广、能持续,切实发挥其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三、切实抓好培育工作落实落地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将其作为建设法治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养“法律明白人”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培育工作。要建立推动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工作机制,促进部门协同、上下对接、各环节联结,合力推进培育工作。要加强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的使用,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开设在线学法用法课程,增强法治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深入推进培育工作。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报送好经验好做法,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法规司联系。
附件: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 司法部
2021年7月16日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八五”普法规划部署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促进带动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现结合实际制定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 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乡村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乡村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自2021年起组织实施,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覆盖到全国每个行政村,到2022年底实现50%的行政村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数量和效果都符合当地法治工作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上下贯通的农业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能力,有针对性地解决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乡村振兴培养一批农村法律人才。
(二)坚持立足实际。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要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好现有法治宣传教育平台、人才培养项目资源和联系对接机制等开展示范户培训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现有资源平台进行整合升级,打造便于农民群众使用的教育培训平台。
(三)坚持循序推进。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于“八五”普法期间全面实施。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尊重乡村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需求设计好本地实施方式,可以全面推开,也可以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以不低于目标要求为限。
(四)坚持探索创新。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一项全新工作。各地要坚持边实践边探索,注重创新推动工作的机制和方法,总结提炼有助于发挥示范作用的经验做法,增强工作的带动力和实效性。
(五)坚持注重效果。要把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与促进农业农村法治新实践结合起来、与构建农业农村普法新格局结合起来,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地见效,真正发挥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四、认定标准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能够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示范户的称号:示范户家庭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五、工作内容
(一)制定示范户培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机制方法和推进举措,绘制时间表、路线图,并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司法部备案。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用法培训工作。各地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基本标准,将农民学法用法内容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课程,运用法治讲堂、田间课堂等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培训。充分利用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崇农云讲堂和各省法律网络培训平台,开设在线学法用法课程,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三)开展执法机构与示范户“结对子”活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深入农村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
(四)建设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各地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法治文化长廊、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职业院校等具备法治普及功能的单位机构,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
(五)组织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从2022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示范户认定的基本标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组织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户的遴选、认定工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司法部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认定的示范户登记造册、颁发标志牌,对应当撤销示范户称号的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及时予以撤销并收回标志牌。标志牌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六)加强对示范户的跟踪调研和监测评估。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调研监测,及时掌握示范户的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情况。注重挖掘和宣传示范户学法用法典型案例,组织讲好农村学法用法故事,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要善于总结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经验,探索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培育模式,巩固拓展示范户培育工作成果,推动构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阶段性总结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尽快适应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形势新定位,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推动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纳入本地农业农村“十四五”规划和“八五”普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统筹部署安排,全力推动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避免给基层组织增加不合理负担。
(三)构建协同机制。建立农业农村部牵头、司法部参与、省市县农业农村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工作格局。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养法律明白人等工作有机结合,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对示范户开展服务对接,合力推进培育工作。
(四)强化激励约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范围。要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各级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